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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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测定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测定的一般要求、测定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于2020年4月1日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环境质量影响开展测定.
水处理排污单位: 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术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指除生活污术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城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监测方案制定: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单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进水总管 |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 自动监测 |
总磷、总氮 | 日 |
监测单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进水总管 |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 自动监测 |
总磷、总氮 | 日 | |
工业废水混合前 | 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HJ819中废水总排放口要求确定. | |
表3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处理量≥2万m2/d | 处理量<2万m2/d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月 | 季度 | |
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 | 季度 | 半年 | |
烷基汞 | 半年 | 半年 | |
GB18918的表3中纳入许可的指标 | 半年 | 半年 | |
其他污染物 | 半年 | 两年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月 |